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食品安全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共涉及5個條文,聚焦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和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監管兩個突出問題,從強化準入管理、加強過程監管、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強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監管和嬰幼兒配方液態乳注冊管理,為相關領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實制度基礎,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結合新法修改的背景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食品安全問題,對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條文進行解讀。
1、建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許可制度

解讀
具體變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第四十一條基礎上另外增加四款,作為第二款至第五款。
制度內容
實行許可制度。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照規定的程序取得準運證;
明確主體責任。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準運證,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準運證、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涂食品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并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
嚴禁偽造單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篡改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
授權相關部門制定目錄和具體管理規定。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具體管理規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違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解讀
具體變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第一百三十二條基礎上增加三款,作為第二款至第四款,具體明確違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修訂背景
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明確配套的法律責任,同時,液態食品的散裝運輸行為較其他食品運輸風險更高,需要對相關違法行為課以更嚴厲的處罰,以從源頭降低運輸環節的污染、摻假風險。
提高處罰上限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未取得準運證從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行為,新《食品安全法》將罰款區間設定為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突破了第一百二十三條中關于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處罰最高十五萬元的上限。
明確法律責任
對不按要求運輸的,增設階梯式處罰,包括警告、停產停業、罰款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吊銷許可證以及罰款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對無證運輸重點液態食品的,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高額罰款;
對偽造變造單據和未履行查驗檢驗義務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嬰幼兒配方液態乳注冊管理制度及違反制度的法律責任

解讀
具體變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后增加“嬰幼兒配方液態乳”,將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納入注冊管理,使其與“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同樣的注冊管理、生產等要求。
修訂背景
2015年修訂《食品安全法》時,國內市場以嬰幼兒配方乳粉消費為主。近年來,國內市場對嬰幼兒配方液態乳需求不斷增長,對相關產品的監管提出了新的需求。此次修正將“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的要求全部等同于“嬰幼兒配方乳粉”,回應了食品安全監管與時俱進的需求與堅持食品安全高標準嚴監管的原則。
管理制度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嬰幼兒配方液態乳”適用與“嬰幼兒配方乳粉”同等的監管要求,具體在于:
強制注冊。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注冊人對材料真實性負責。企業應當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禁止分裝。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乳;
品牌配方一一對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液態乳;
注冊目錄公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目錄,并對注冊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法律責任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不得分裝、套牌,違法生產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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